
企业自查报告范文汇总八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自查报告 篇1我公司积极组织,认真开展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收支情况
在财务工作过程中,本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在安排支出时,分轻重缓急,保证常规和重点支出需要,既体现实际工作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根据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有保有压,确保重点,统筹安排,合理支出。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监督和控制,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加强了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了各种漏洞的发生,达到了以下三点要求: 1、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2、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3、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会计人员对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违规问题。
四、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时,还未能完全达到《会计法》所规定的要求,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稽核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企业自查报告 篇2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理,切实把隐患排查整改作为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把安全工作进一步做好做实、做细,保证我司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结合上半年工作情况,我司特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交通安全、综治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逐一报告。
一、安全体系、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设有安全委员会及安全领导小组,公司安技部在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安技部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比较完善,部门能按上级有关规定配额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能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安全管理,确保了公司安全生产良好的局面。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下:
1、能够及时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并有记录。
2、公司有健全的各项安全制度,管理人员不但熟知和了解,更能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制度。
3、公司有安全领导小组,并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指导、考核。
4、各岗位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书。
5、有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有完善的安全基础工作考核标准。
6、有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及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7、有严格的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
8、有事故报告制度。
9、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0、有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每半年有定期的安全演练。
二、交通安全情况
1、制订有年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并报送集团安技部。每半年有对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报送集团安技部。
2、能严格做驾驶员档案工作,驾驶员档案的建立每人一册,驾驶员工作、培训、事故、违章、绩效等记录能及时登录,档案的内容真实、完整。
3、能做好行车事故档案工作,做到详细记录一般性以上事故,档案内容有事发经过、现场图、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处理结果等内容,且每宗事故都能单独装订归档。
4、处理事故能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5、建立有安全员管理档案,将安全员的准入、考评和资质纳入其中。
6、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本公司近期工作要求,部门能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并有详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人员签到。
7、能按要求定期做好对安全管理人员、在岗驾驶员、新招驾驶员、违章、肇事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能按要求制订培训计划,每次培训有详细记录的内容,每季度培训有培训总结、统计、分析。
8、能认真履行安全信息统计报表报告制度,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并及时报送报表。
9、每季度能有1次安全基础工作检查,每月有不少于一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并有详细检查记录。
10、能根据公司有关安全活动工作部署,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11、安全管理人事的任免、调动都能经集团安全技术部审核备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三、综治安全
1、能落实执行公司综治安全管理责任制,安技部负责公司日常综治安全防范、检查、整改,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每季度能向公司领导汇报综治安全工作情况。
2、安技部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能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和落实工作布置。
3、与安全直接责任人、与部门专职综治安全管理人员能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4、有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年度最少演练一次;
5、有开展各种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火防盗、劳动安全等安全技能培训。
6、能对新员工实行岗前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培训考核记录并入档保存。
7、确立防火重点部位并有定期检查,每月有一次消防设施例检,每季度有一次自查自改,规定每半年和年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 ……此处隐藏8942个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